《辦法》明確,獲證產品標簽、說明書及廣告宣傳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,并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,但不得變形、變色。未獲得認證或者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、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、分裝、分割,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產品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,標識“有機”、 “有機產品”、“有機種植”、“有機生產”、“ORGANIC”等誤導公眾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。違者最高將被罰3萬元。
《辦法》還要求,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以及有機產品銷售單位和個人,應當建立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和生產、加工、銷售記錄檔案制度。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提供虛假信息、違規(guī)使用禁用物質、超范圍使用有機認證標志,或者出現(xiàn)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的,認證機構5年內不得受理該企業(yè)及其生產基地、加工場所的有機產品認證申請。